如何去法院起诉离婚?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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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高志宏,法学博士,南京航天航空大学教授,兼职律师。

一般而言,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已签订离婚协议而反悔或不履行的,另一方就可以到法院诉讼。无论是何案件,只要符合民事立案基本条件的(《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法院都应当受理。但是通过诉讼离婚,一般需要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种法定理由。我国婚姻法在离婚方面长期坚持感情破裂主义,反对轻率离婚。因而,法院不会轻易判离,符合感情破裂标准即显得较为重要。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何去法院起诉离婚?〡实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常见问题】

1.赴法院起诉离婚要满足那些条件?

第一项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首先在身份上必须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其他人无权到法院为别人起诉离婚,无权请求解除他人的婚姻关系。当然,实务中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情况,但此时的原告依然应当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

第二项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与第一项对原告的要求不同,被告被表述为“明确”。在这里,被告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另外一方。如果案件涉及第三人的,一般需要另案处理。

第三项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提出了诉讼请求,即需要事实与理由来支持该诉讼请求,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根据什么提出来的,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比如要起诉离婚,那么诉讼请求即为要求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孩子应当归哪一方监护抚养,要有明确的意见。在提出具体意见时,要讲明提出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

第四项诉讼事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另外,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离婚案件相关的法院管辖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了各项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法》“起诉和受理”一节中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一审起诉的条件作了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关于起诉条件中的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提起离婚的一方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实践中,起诉离婚需要提交何种证据较为重要。一般来说,包括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材料、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材料等。具体而言,包括:

(1)结婚登记证书。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5)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7)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

4. 其他问题

(1)调解和好后需满六个月才可再起诉。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的受理作了特殊规定,即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个月后才可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军人离婚。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怀孕期间提起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案例评析】

原告董某诉称与被告张某于1988年7月25日结婚,于1993年脱离夫妻关系,二十多年没同居过,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婚姻登记申请及婚姻状况证明,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亦认可原告即其妻子董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被告确认原告即其妻子董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的规定,不能以被告的确认认定原告即被告的妻子董某。原告与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董某的户籍登记信息、身份证号码与被告张某的妻子董某的户籍登记信息、身份证号码均不一致。且被告张某的妻子董某的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董某已于2008年10月14日因衰老死亡被注销了户籍登记。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结婚证上的董某及张某户籍登记上的妻子董某系同一人,故不能证明原告和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而不能认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故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案中,对于夫妻关系的确认系身份关系的认定,因而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即使自认也无效。此时,需要夫妻双方通过行政机关补全修正涉及夫妻关系的相关身份信息,否则可能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声明: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立场,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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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06:08:34

我最近了解了一下,是我朋友给我推荐的,很靠谱,推荐大家情感有问题的可以尝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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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21:07:23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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