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消息|中国“领事婚姻”演绎浪漫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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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外交官忆开放往事(25·完):中国“领事婚姻”演绎浪漫40年

文/许育红

笔者不仅本人的婚姻是“领事婚姻”,曾经的工作内容之一也是负责为中国公民办理“领事婚姻”登记手续。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笔者在中国驻日本使馆领事部工作。在那年的大年三十,正值使馆人员聚餐之际,在证婚人杨振亚大使及全馆同志的见证下,笔者和爱人郑重完成了终生牵手仪式。此前,使馆领导特别叮嘱“千万别忘了履行法律手续”。所以,除夕之前晴朗的一天,在不与接受国日本法律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我们就在使馆领事部按照中国婚姻法规办理了“领事婚姻”登记手续,距今已近三十载。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明年是中国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40周年。作为中国外交领事人,回顾“领事婚姻”称谓在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的变迁,犹如昨天,历历在目。

参考消息|中国“领事婚姻”演绎浪漫40年

2015年2月,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为在阿中国公民举行结婚证颁发仪式。(安江 摄)

突破源于缅甸华侨的呼吁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另起炉灶”“一边倒”的外交方针,中国对外领事关系有待重新建立。在这种情形下,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尚无“领事婚姻”相关规定。当时,《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正在酝酿之中,新中国也未同外国缔结任何双边领事条约。尽管如此,海外华侨却热切期待领取新中国颁发的结婚证书。可以说,正是华侨对祖国的这份感情,推动了新中国“领事婚姻”制度的萌芽与产生。而率先为华侨办理领事婚姻登记的是中国驻缅甸使馆。

1949年11月8日外交部成立之后,领事工作主要由办公厅护照科、交际科两个部门和苏联东欧司、亚洲司、西欧非洲司、美洲澳洲司等4个地区司共同承担。护照科负责办理护照和货单签证等事务;交际科负责外国在华领事机构设立及相关人员等管理事务;地区司负责指导中国驻该地区各国使领馆(团)的华侨权益保护等事务,同时,处理该地区各国驻华使馆(团)有关领侨等交涉事务。

1951年初,“护照科”升格为“签证处”,年底中国驻缅甸使馆向外交部反映当地华侨要求申办结婚登记:“此间华侨结婚习惯,一向极其铺张浪费,一般贫苦侨民苦于无法负担,又不能不循社会之风俗习惯,因此,有的为结婚负债累累,有的则根本无法结婚。有些侨民为了节约费用,简化结婚仪式,要求领事部予以办理结婚登记,一方面可节省费用,另一方面取得我政府驻外机关合法手续……经考虑后认为如予办理与当地法律并无抵触,亦符合我国新婚姻法之原则……至于办理结婚登记是有意义的,第一可以借此联系群众,宣传新婚姻法,第二可以转变铺张浪费的风气,对贫苦侨民甚有帮助。”

1952年初,外交部办公厅为此致函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办公厅征求意见;同时,外交部亚洲司召开了由内务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及外交部苏联东欧司、西欧非洲司、美洲澳洲司、政策委员会、办公厅签证处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讨论具体处理办法。研讨的结果是,外交部同意使馆依当地具体情况为海外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原则做法是:其一,如对接受国法律确无抵触,使馆人力亦能顾及时,对于自愿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可予受理;其二,因各国情况不一,结婚登记表和结婚证书暂由使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其三,凡加盖领事部印章者,在国内一律有效。

从此,中国驻外使领馆为海外华侨办理“领事婚姻”登记有了可循的先例,但未形成一定之规。

1954年,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对领事工作的总结及当时的实际需要,外交部制定了第一个有关领事工作的规定即《关于领事工作任务的初步规定》,明确领事职务包括:“对华侨的正当权益,采取积极保护措施;颁发护照,办理签证、公证、认证以及处理华侨的某些民政事项”等。其中“华侨的某些民政事项”可称是“领事婚姻”称谓之雏形。

1955年2月,外交部成立领事司,统一指导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从此,基于上述规定,为华侨办理“领事婚姻”登记,便成为“保侨”或“护侨”即“领事保护”的一种表现形式。1998年《中国外交》首次公布使用“领事保护”以替代“护侨”称谓,因为领事保护的对象已不仅仅是华侨,还包括短期出国旅游、经商、留学及劳务输出等中国公民。

2016年5月,在美国怀俄明州拉勒米,中国驻美大使馆领事官员给申请人办理证件。(殷博古 摄)

“领事婚姻”是开放的产物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上下均围绕“改革开放”这一主旨行事。对“领事婚姻”的法律依据而言,最重要的标志就是中国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因为它是关于领事制度的一个比较全面的公约,也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婚姻”登记的重要依据。

1979年7月3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申请书,同年8月1日起公约对中国生效。公约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条款中的“民事登记员”就是指应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记的领事官员。由此并结合实践,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公民的申请,依照中国婚姻法规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中国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之后,国内学者和实务部门开始使用“领事婚姻”称谓。如1982年由姚壮、任继圣著写的《国际私法基础》中阐明:就世界范围而言,结婚主要有三种方式——民事登记、宗教仪式及“领事婚姻”;1991年由时任外交部领事司司长聂功成主持编写的《新中国领事实践》述及:在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通常称之为“领事婚姻”。

那时期我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就是负责为中国公民办理“领事婚姻”登记手续。其中印象较深的是,在不违反接受国日本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中国公民、艺术家蔡国强及其中国公民女友的申请,依照中国婚姻法规程序为他们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可以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标志着中国“领事婚姻”登记工作步入了国际法治时代,也成就了一代有情人终成眷属并见证中国改革开放的辉煌。

国内法相关称谓从无到有

无论是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还是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均未见“领事婚姻”这一称谓或含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外人员往来日益增多,具有“领事婚姻”含义的国内法规条款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阶段一: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11月11日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中没有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条款。1986年3月由民政部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取代前述同名之法,但依然没有“领事婚姻”的相关规定。

阶段二:1994年2月1日,由民政部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代前述《婚姻登记办法》。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它仅适用于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阶段三:1997年5月8日,民政部、外交部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提到“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此后,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有了明确的国内法依据。

阶段四: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婚姻登记条例》取代前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此条款将中国“领事婚姻”登记的对象明确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可以说改革开放之后“领事婚姻”称谓虽尚未纳入中国婚姻法规,但具有“领事婚姻”含义的法规条款已然应运而生。

“追逐登记”的浪漫故事

如前所述,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相关规定,办理“领事婚姻”登记的原则是不与接受国法律规章相抵触。加上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名通知“自2017年4月起取消公民的婚姻登记费用”,便更多地发生了中国公民追逐“领事婚姻”登记的浪漫故事。

故事一:中国公民阿玲(女)在R国留学时与R籍华人阿桂(男)是同学,多年的同窗之谊绽开了爱情之花。经双方家长同意,他们决定就近向中国驻R国使馆申领“中国红”的结婚证书。咨询后得知,中国驻外使领馆只可为双方均系中国公民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当时的规定和做法,阿玲和阿桂可选择向中国或R国境内主管机关申办结婚登记手续。

故事二:中国公民阿松(男)和阿莉(女)长期在M国的一家合资公司工作,二人打算携手走进婚姻并准备就地向中国驻M国使馆申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二人没想到,当地法律不承认“领事婚姻”的效力,如果中国使馆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只能确保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听了主管领事的耐心解释之后,他们决定择日专程回国办理相关手续。

故事三:中国公民阿成(男)和阿瑜(女)是北京某大学校友,毕业后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恋人。多年的相识与相知使得他们决定来一次“说走就走”的出国浪漫之旅。其中设想之一就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结婚登记以作永久纪念。出发前二人通过互联网得悉,前往的B国法律承认领事结婚登记的效力,庆幸天公作美。然而,当他们向中国驻B国使馆提出申请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否定的。因为依照前述《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可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中国领事解释道:如果不依法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将无法保护当事人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二人感受到了爱护,欣然接受回国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议。

故事四:中国公民阿苗(男)和阿纯(女)同年出生于闽南侨乡。大学毕业后,他们相约赴H国留学,其间,二人向中国驻当地总领事馆申办结婚登记。由于当地法律承认领事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又均属于居住在当地的中国公民,因此,二人如愿领取了“中国红”的结婚证书并当场发了喜糖。

由此可见,21世纪以来,中国外交领事人以史为鉴,使“领事婚姻”登记工作成为践行“依法行政,外交为民”理念的组成部分。

笔触至此,我不禁想起2013年3月21日新任外交部长、现任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考察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时说:“外交官并不是‘官’,而是人民的勤务员。外交工作并不神秘,也要接地气、懂民情、惠民生。”回顾以往,从“领事婚姻”称谓及依据变迁的维度看,我与读者朋友一样经历了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的激情与浪漫。

外交官简介

许育红,1964年生,1985年进入外交部领事司,曾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工作,获法学博士学位,著有《樱花之国——日本》等书。现为外交笔会理事。

刊于《参考消息》2018年12月21日第12版

编辑:宋宇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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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10:04:47

两个人的感情往往都是当局者迷,找人开导一下就豁然开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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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06:10:59

如果发信息,对方就是不回复,还不删微信怎么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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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2 17: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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