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签约婚介找对象,还没约会自己却先有了意中人!这钱还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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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咱青年男女最怕什么?那当然是……“三姑六婆”的催婚!!

这不禁让小编想起苏轼的一首诗……

“墙里秋千墙外道,墙外行人,墙里佳人笑。笑渐不闻声渐悄,多情却被无情恼。”

为了找到对象,不少人选择通过婚介公司寻找另一半。家住顺德的月怡(化名)就找到了一家婚介公司为自己服务……

女子签约婚介找对象,还没约会自己却先有了意中人!这钱还能退吗

案情回顾

由于到了适婚年龄,本着可以找到一段美满幸福的情缘的初衷,月怡想通过婚介公司找对象。

2017年10月5日,月怡找到顺德某婚介公司,以服务费6888元的价格签订了一份《VIP会员服务合同》,婚介公司向月怡提供介绍符合年龄29至35岁、大专以上学历、身高170-175cm等条件要求的对象的婚介服务。

婚介公司的人工服务还包括:

(1)红娘婚恋顾问和甲方一对一沟通;(2)红娘婚恋顾问提供情感咨询与辅导;(3)红娘婚恋顾问根据甲方个人档案制定征婚方案,对择偶要求进行精确定位;(4)红娘婚恋顾问根据甲方择偶要求进行匹配筛选;(5)红娘婚恋顾问安排不少于7位约见对象;(6)红娘婚恋顾问提供专业约会沟通指导;(7)红娘婚恋顾问提供形象搭配和服装搭配指导;(8)提供公司内部优美舒适的约会环境;(9)红娘婚恋顾问跟踪甲方约会情况并对甲方进行婚恋分析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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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合同还约定了以下事项:

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出终止的,其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的,乙方应按服务阶段完成比例退还甲方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及接受乙方服务时系单身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甲方在服务期间丧失单身资格(包括但不限于相亲成功、恋爱、结婚登记等),应及时主动告知乙方,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第三条第六款约定“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立即终止。若此时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尚未完成合同项下服务的,则乙方将只收取已完成部分的服务费,剩余部分退还甲方:(1)拥有的相关从业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2)进行或被其他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合同签订当天,月怡向婚介公司支付了服务费6888元。

2017年10月12日,婚介公司的员工“覃老师”为月怡建立VIP服务档案。

(对话图片为模拟场景)

2017年10月18日下午4时8分,“覃老师”找到了月怡,并准备给其安排对象进行约会。

2017年10月21日晚上21点18分,月怡找到了“覃老师”。

此后,双方一直交涉。

2017年12月21日和2018年1月12日,月怡通过12345消费者投诉热线进行投诉。月怡认为,服务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条款,且婚介公司以月怡存在情侣关系为由终止双方服务合同,没有继续向其提供服务。故月怡要求,婚介公司退回服务费。婚介公司表示,前期月怡反映其与某位对象正在交往,故暂停提供服务,若月怡现在是单身状态,可以继续提供服务,服务时间延后,由于仍在服务期间内,拒绝退回任何费用。月怡不同意婚介公司的处理方法,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月怡把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婚介公司退还6888元服务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误工费、咨询服务费用、精神损失赔偿费等共计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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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公司辩称

月怡在2017年10月21日与一男子准备确认情侣关系,而在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有约定,若接受服务方有情侣关系则合同即终止;之前双方在工商局也曾调解过,当时月怡是单身,婚介公司的服务经理曾表示可以重新开启服务。

对此,月怡解释

签约后,她在2017年10月19日认识了一名男生,印象不错,彼此有互相了解的意向,因婚介公司一直没有向她介绍男生,也没有说在筛选阶段,据此她认为婚介公司一直在拖延时间,所以想先退款。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涉案服务合同在2017年10月21日已经解除。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案涉合同系服务合同,原告作为消费者追求的是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重在追求个人体验和效果,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因此信赖关系至关重要。

服务合同是否解除?

首先,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显示,原、被告于2017年10月5日签订合同,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原告表示将给原告介绍男朋友,但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晚就提出退还服务费的要求,继而投诉至相关政府部门,即服务的初期双方已经就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其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婚姻介绍机构应有不能少于4人取得《婚介执业证》的人员。虽然该细则为非强制性的行业规范性文件,但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另双方在合同的第三条第六款约定“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立即终止。若此时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尚未完成合同项下服务的,则乙方将只收取已完成部分的服务费,剩余部分退还甲方:(1)拥有的相关从业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可以理解双方知晓政府行政部门对婚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而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组成人员符合上述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原告在服务期间内向被告告知其找到了交往对象。而双方在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及接受乙方服务时系单身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甲方在服务期间丧失单身资格(包括但不限于相亲成功、恋爱、结婚登记等),应及时主动告知乙方,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同时,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出终止的,其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即原告亦存在违约的情形。

综上,原、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信赖基础丧失,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考量,案涉服务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原、被告确认涉案服务合同在2017年10月21日已经解除,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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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为委托事务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委托人仍应支付合理的服务费。鉴于被告确实为原告进行了建档、微信沟通等工作,被告应得到相应的报酬,根据案件情况及被告的工作进展情况,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考量,法院酌定原告应支付的服务费为1880元。原告请求的赔偿金、违约金等,因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婚介公司向原告月怡返还服务费5000元并驳回原告月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首发于 | 顺德区人民法院自媒体

编辑 | 法智融媒·法智时讯运营小组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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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19:03:52

我听别人说过,值得推荐的情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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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3 18:02:56

老师,可以咨询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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