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早年丧夫,一直与儿子孙铭一起生活,好不容易一个人把儿子拉扯到大,结婚生子,孙老太太觉得自己该做的事情终于做完了,剩下的时间她应该好好享受儿子的福气。他的儿子也是很出色的成为了一名人民警察。本该是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意外突然降临,孙铭在一次出差的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身亡,没有留下一句遗言。
孙铭去世后,孙女士、儿媳、孙子一直住在孙铭留下的两居室房子里。两年后,孙女士的儿媳被人介绍准备再嫁,孙女士却不干了。孙女士认为儿子攒钱买的房子,她当时也添补了一部分,而媳妇是外人,她可以离开,但是房子和孙子都要留下。儿媳认为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属于她。为此,两方闹上了法庭。
律师说法:
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共同财产发生分割的,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割给配偶,剩下的可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孙女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她的意见并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这房子显然是孙铭和儿媳的。虽然孙女士也赞助了很多钱,但只要房产证上写着孙铭的名字,房子就是夫妻俩的了。 孙铭去世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房子会先给儿媳,剩下的一半再由祖母、儿媳和孙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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