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做客《周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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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号4号日上午9:30——10:30 ,山东广播电视台融媒体直播间迎来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的七位嘉宾——靳萍、郝洪玮、常秀清、崔燕、于燕、高妍、李敏。她们共同做客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分享了她们处理调解婚姻家事方面的办案亲历,并回答听众网友咨询。她们的办案故事让人深思,给人启迪;听众咨询热线不断,谢意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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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做客《周末说法》

国曜婚姻家事业务部是由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合伙人、资深专职律师、年轻律师共计18位成员共同组成的专注于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业务的一支专业团队,也是国曜律政集团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团队律师不仅具有深厚的婚姻家事、私人财富传承业务的理论及实践功底,而且具有心理、财经、税务、公司治理、财富管理等专业技能。部门不仅制定了严谨的案件研究制度、定期学习专业业务制度、重大案件法庭模拟演练制度,而且具有承办重大、复杂的离婚析产、继承、股权分割等业务的实战经验。

律师团队秉承将婚姻家事业务“做精做细!做出水准!做出质量!”的执业理念,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态度为每位当事人保驾护航!

靳萍,中共党员,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曜婚姻家事业务部负责人,著名家族财富传承律师,一位真诚、干练的女律师;

她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

她多年专注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

她从众多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洞察到家族财富传承的风险;

她说,提前识别风险,运用遗嘱、协议、公司章程、保险、家族信托等方式,一对一量身定制、化解风险,是家族财富安全、有效传承的保障!当代中产家庭需要学习如何传承财富、如何化解风险——这是我作为家族财富传承专业律师的责任!

郝洪玮,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对每个个体及全社会都很重要,积极妥善的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可以规避风险,传承家族财富。她善于把案件条分缕析,娓娓道来。她说——律师就像一盏灯,照亮他人的同时成就自己。

崔燕,农工党党员,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十年,“用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细心做好每一个案件”是她的执业理念,对于她的客户来说,她更像是一个可以依赖的老朋友,遇到问题会在第一时间想到她。她以知性、智慧的服务风格,精深的专业水平,让客户感到舒心、放心。

于燕,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谨、细致、思维缜密、勤勉尽责。她承办了大量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她的沟通才能使众多家事纠纷化解于诉讼前,深得当事人的信赖。

常秀清,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成员,济南市律协第八届家财业务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诉讼经验丰富,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和公益活动。

高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她代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案件,如离婚、离婚后财产分割、婚姻无效、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继承、收养、赡养纠纷、分家析产、房屋确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腾房、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侵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等案件。

李敏,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及较强的逻辑思维,工作作风严谨,干练。她说当事人的事无小事”,深得当事人信赖。

郝洪玮律师我办一案

罕见的债权人撤销之诉

2013年李女士向吴先生借款100万元,后由于李女士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吴先生在201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同时要求李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8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女士偿还吴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诉讼中吴先生申请查封了李女士和王先生婚后购买、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产一套。

判决生效后吴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李女士与其丈夫王先生已经在二审期间即2018年5月协议离婚,并且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产归王先生所有,李女士用于公司经营的债务及个人欠款均由李女士负责偿还。经法院查询,李女士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由于李女士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产已经因离婚协议的约定成为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但王先生不是债务人,不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那么吴先生的债权如何实现呢?

吴先生一筹莫展,求助我们。

我们代表他,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在债权范围内撤销李女士无偿放弃夫妻共同房产份额的行为,并由李女士与王先生承担因诉讼支付的全部费用。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之诉呢?债权人撤销之诉,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那么债权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呢?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吴先生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否则便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如果李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被撤销,则吴先生将无法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李女士与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在于李女士与王先生明知李女士对外负有债务无法偿还,而将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份额无偿转让给王先生,王先生予以接受,李女士与王先生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吴先生的利益?李女士放弃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最终该案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女士放弃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没有实现。

作为债权人,如果不能做到夫妻债务共债共签,那么就要对债务人的财产处分情况及时关注,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作为债务人,通过放弃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不仅不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而且由于在债权范围之外的放弃是有效的,所以自己可能真的会变成“一无所有”。

常秀清律师我办一案

老太给小孙子的遗赠怎样实现的

李老太有两个儿子,两个儿子各有一个儿子。老人名下有一套价值500百万的房屋。

2014年李老太在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两个邻居做为见证人通过电脑打印的方式立下一份遗嘱,其本人及两个见证人在最后一页签字按手印,内容为在李老太死亡后其名下的该套房屋归其小孙子陈丁所有,因为陈丁与李老太住同一楼层,平时对其照顾较多并经常与李老太居住在一起。

2010年因儿子陈甲需要资金贷款设定抵押,2015年李老太替陈甲还清贷款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2016年5月份李老太突发疾病死亡,陈丁一直住在该房屋内。

2017年8月陈丁依遗嘱内容要求陈甲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时,陈甲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拒绝协助办理,陈丁考虑到亲情同意支付给陈甲30万元,但陈甲不同意,要求继承该房产的一半。双方协商未果,陈丁以陈甲、陈乙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该房产归陈丁所有,并判令两被告协助将该房产变更过户至陈丁名下。

诉讼中陈甲申请对李老太遗嘱进行鉴定,并抗辩称即使遗嘱是真实的陈丁也因为对该遗赠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而视为放弃。法院依据遗嘱与该房设定抵押书上签字进行鉴定,两者均为李老太签字。

一审法院以遗嘱真实有效及陈丁已实际入住涉案房屋视为接受遗赠为由判决该涉案房屋归陈丁所有,并判令陈甲、陈乙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陈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小孙子申请强制执行变更登记已办理完毕。

该案中遗嘱实际上系遗赠,而非遗嘱继承即法定继承。那么法定继承与遗赠有什么区别呢?

1、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

在遗赠中,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遗嘱继承中,接受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2、表示接受、放弃权利的法律规定不同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是否承担清偿死者的义务不同

受遗赠人只享受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不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义务。如遗赠人生前负有债务的,应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剩余的遗产再执行遗赠,但受遗赠人本身不负有清偿的义务;

遗嘱继承人既有依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继承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遗嘱继承人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以实现其继承权。

那么该案中虽然陈丁未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其实际入住该房屋,也是表示接受遗赠的一种方式,故法院据此判决是正确的,对陈丁来说也算是虚惊一场。

通过本案我想提醒大家,一是注意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最好保留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麻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即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否则可能得不到应得的财产;

二是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要注意遗嘱内容和遗嘱形式的合法性,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也是无效的,并且最好选择其他人无法提出异议的方式,比如录音录像、公证遗嘱等比较直观的方式。

本案中幸亏有李老太在抵押书上的签字,否则该遗嘱可能处于真伪不明的境地,陈丁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尤其2020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丰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6种),其中的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及见证人在每一页都要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像本案中的打印遗嘱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按照即将施行《民法典》的规定,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将是无效的。

于燕律师我办一案:

你以为的并非都是你以为的

男女双方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

两个人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书》,对双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财产及主要遗产的分配作了约定。比如“婚后住男方宿舍,如男方先于女方谢世,女方可继续居住该房,男方子女不得干预。”“婚后财产除男方每月出资3000元用于共同生活外,女方退休金余额和男方离休金余额,各自存储、支配” 。

这样看起来很清晰吧?用时不会有纷争吧?恰恰相反。果然男方先去世,男方儿子主张父亲的房产与储蓄,与继母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我们在诉讼过程中代理的是男方子女。

首先,对法律事实认知上的偏差导致双方分歧:协议约定:婚后住男方宿舍,如男方先于女方谢世,女方可继续居住该房,男方子女不得干预。”此处男方误以为他与已经过世的前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是他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协议中对该套房产的使用权做出了处分。诉讼中,女方以他们夫妻有协议为理由,要求继续居住该房,我们主张此处男方是无权处分,因为该房产在男方前妻过世后,未进行继承析产,属于男方与子女共有,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男方所做出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房产被处分,处分无效,应予以撤销。这一观点最终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那就意味着,这套房子没有处分,男方去世后,配偶和子女共同分割这一房产。

其次,在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上用词不准造成的分歧:一是对婚后财产,约定:“婚后财产除男方每月出资3000元用于共同生活外,女方退休金余额和男方离休金余额,各自存储、支配” 女方认为“各自存储、支配”不具有归各自所有的意思表示,要求将双方婚后所有收入按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在继承;而我们认为协议约定这是双方对婚后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在双方婚后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也一直在遵循该约定。

二是遗产分配双方约定:“男方房产由男方子女处置”。女方认为这里的“处置”不具有继承的意思表示,认为其对男方的房产有继承权,要求继承;而我们认为协议中的“处置”一词,即是继承的意思,协议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男方去世后该房产由男方子女继承,排除了女方的继承权,女方也放弃了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另外,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做了充分细致的调查工作,查出女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其子薛某,男方为此出具《嘱托》一份,明确女方购买该房产的资金系女方个人财产,男方子女没有继承和处分的权利。而这一证据对《结婚协议书》中对婚后财产及遗产分配的约定相呼应。我们结合大量事实证据,运用准确的法律语言在这两个问题上还原了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应综合考虑协议签订的目的、相关条款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履行情况予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发现即便是有法律意识的人,由于法律事实认知上的偏差以及重要问题上用词不准,导致男方去世后,男方子女与女方之间产生了很大分歧。提醒大家:在对自己的资产、权利作出处分的时候,特别是涉及家庭资产配置、继承问题上一定要请专业律师协助拟定协议或者方案。把资产、权利、义务划分明确,最大限度的维持家庭和谐,将纠纷解决在事前。

崔燕律师我办一案 :

旁系血亲能否获得死亡赔偿金?

张大爷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终生未娶,未生育子女,属于村里的五保户老人;之前张大爷一直由他哥哥照顾,哥哥去世后由其侄子小张照顾,并由村委会指定其侄子小张作为张大爷的监护人。2019年的一天张大爷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双方同等责任。

如果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就会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但是张大爷的特殊情况,没有法定继承人,小张提出自己应该主张,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张大爷的侄子,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也不是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小张从情感上难以接受——张大爷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一直由哥哥照顾,哥哥去世后,由侄子照顾,侄子作为监护人不仅要照顾其生活起居,更要约束其日常行为。于是小张求助我们。

我们认为,虽然张大爷和小张不是法律上的近亲属,但是他们是存在血缘关系叔侄,在小张的父亲在世时就已经开始并持续扶助照顾张大爷,张大爷与小张在长期生活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扶助、抚养关系,这种以共同生活的行为事实产生的抚养义务符合社会道德观念,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并予以保护。

法庭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大爷这样的孤寡老人的死后纠纷,是个个案,相当偶然,然而计划生育30多年,当年独生子女已经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但是意外和疾病等原因导致子女先于老人去世的情况时而发生,从而出现了很多失独家庭和老人,在子女先于老人去世且没有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基于对养老送终的考虑,大多数人第一时间会考虑与自已存在血缘关系的侄子女、外甥子女等,也就是兄弟姐妹的子女,老人也倾向于将自已的遗产留给他们,在我国民间也存在侄子女、外甥子女继承的传统。

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部分增加了一个条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将兄弟姐妹纳入被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有利于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大家庭。

李敏律师我办一案

此路不通走彼路:怎样让夫债妻还?

王女士与赵先生系好友,2015年8月赵先生因生意失败向第三人借款200万元,借期两年,王女士为此提供保证。2017年9月赵先生因意外去世,2018年5月第三人要求王女士承担保证责任。

王女士仗义替赵先生偿还200万元借款。

王女士要求赵先生配偶段女士偿还200万元,遭拒绝。2018年7月王女士以2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于将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段女士偿还,认为“夫债妻还”,200万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段女士偿还200万元合情合理,但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感到十分冤屈不理解,找到我们要上诉。

看完王女士的卷宗材料,分析一下王女士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就是说夫妻共债共签才可以,段女士不承认这笔债务,法院这么判是没有错的。

解释了王女士的疑惑后,我们决定从赵先生遗产的角度出发起诉赵先生的继承人,搜集准备相关证据。

经详细了解,赵先生的继承人只有其配偶段女士及其儿子赵一,因此,我们以段女士及赵一为被告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段女士及赵一在继承赵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偿还200万元。

但经了解,赵先生的遗产仅有一套房产,且该房产系回迁房,没有房产证。如何证明该房产系赵先生的遗产呢,当时的拆迁材料去拆迁单位调取早已不见踪影。临近开庭,经一再追问了解情况,王女士与赵先生还存在其他借贷纠纷,并签有一份以房抵债的《还款协议》,该协议显示赵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赵先生及其配偶段女士的签字。整合相关证据后该案顺利开庭,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王女士的追偿之路,是以调解结案,王女士得到了这套房子,此事化成圆满的句号。

同一个案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不同的逻辑思维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建议大家遇到纠纷多咨询;其次,咨询时一定要把有关案件的所有材料和信息全面告知,做到不遗漏、不省略。

高妍律师我办一案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案例

男女双方相识于2011年,2012年登记结婚,婚前男方购买住房一套,总房款89万元,婚前支付了80万(均可提供银行交易记录),2015年支付剩余房款9万元,并于2015年购买储藏室、车位(车位款系男方姑姑出资,且男方向其出具借条)。

2018年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离婚诉讼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住房进行评估,房产评估价值300万元,储藏室5万元,车位20万元。

我们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在离婚诉讼中发现,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购买商铺一套(只有使用权、收益权,不享有完整产权),价款12万元,合同买受人女方是与孩子的名字,孩子在离婚诉讼时只有三岁。

庭审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住房及储藏室、车位,称自己占有住房30%的比例,储藏室车位平均分割并告知商铺已变卖,且卖得款项已经消耗,无法分割。后我方申请法院至开发商处调取证据,发现商铺确实已变卖,卖得款项12万元。

争议焦点:

一、男方名下住房及储藏室车位的分割比例。

二、商铺是否分割?怎样分割?

三、买受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如果分割,是否需要保留未成年子女的份额。

我们代理男方,代理意见: 1、房产归男方,婚前付款部分为男方所有,婚后付款部分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储藏室、车位平均分割。

2、商铺应当分割,款项分割不应保留孩子份额,因为男方没有赠与意向,如果女方有赠与意向应自女方比例中分割给孩子。

女方意见: 1、房产归男方,房屋尾款中很大一部分均是女方婚前财产,且装修为其花费,要求按30%的比例分割房产。车位储藏室均平分。

2、商铺款已消耗完,不分割。

法院意见:

一、住房归男方所有,按9万元占89万元的比例的1/2乘以评估价值300万元支付折价款给女方,储藏室、车位均按照评估价值50%的比例支付折价款给女方。

二、商铺已经变卖的情况下,分割卖得款项12万元。因买受人有未成年子女,因而留出未成年子女的一定比例再平均分割。

附:其离婚诉讼结束后,男方姑姑起诉了男女双方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偿还本金及利息。

提醒大家注意:1、购置房产、车辆尽量都用转账的交易方式,分割确定比例时一定会参考款项来源、男女双方对于房产的贡献等。

2、该案中比较特殊,商铺是仅享有使用权、收益权的,也就是大家口中小产权的一种,所以其变卖简单一点,大家都知道,如果是需要办理登记有未成年人名字的房屋、商铺,流通起来会比没有登记未成年名字的麻烦一点。不动产如果买受人有未成年子女,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留不留其份额。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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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22:03:21

我朋友咨询过,还真的挽回了爱情,现在两人已经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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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00:11:36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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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03:10:35

发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还是不回怎么办呢?

头像
2023-07-19 03:07:49

可以帮助复合吗?

 添加导师微信MurieL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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