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维权”VS“教科书式老赖”,财产被恶意转移如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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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15年10月6日,河北唐山人赵勇的父亲赵香槟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

2017年6月8日,法院被告黄淑芬赔偿原告赵香槟交通事故各项损失93余万元,已付7.6万,还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赔偿85万元赔偿款。

(备注:因鉴定需事发1年后才能进行,故案件耗时近2年)

“教科书式维权”VS“教科书式老赖”,财产被恶意转移如何追回?

2017年10月,赵勇找黄淑芬讨要赔偿款时,黄淑芬对赵勇声称“收入不低,但得还贷款”“我就是人品有问题”,赵勇录下视频。

2017年11月18日,赵勇在微博上发了一篇名为“这773天,我被迫改变的人生轨迹”介绍了黄淑芬拒绝支付赔偿款的整个事件。

2017年11月20日,黄淑芬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

2017年11月22日,赵勇微博曝光此前向黄淑芬讨要赔偿款时的视频和录音,迅速引起大量转载,黄淑芬也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老赖”。

2017年12月1日,赵勇的父亲去世,法医病理鉴定书显示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随后,黄淑芬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8年7月19日,赵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黄淑芬在女儿刘明月名下房产中所占份额”。

2018年8月9日,黄淑芬刑满释放,但截至报道时仍有76万余元赔偿款未支付。

2018年8月25日,黄淑芬开微博持续发声,称自己“不是老赖”;并说,“法院判明我赔偿赵家135万余元,其中我女儿买的保险赔偿42万余元,我个人赔偿了20多万元。我已赔偿了六十多万,怎么就成了老赖了?”事故发生不足一个月即2015年11月4日,在我有42万元全险的情况下,并且伤者伤情不明、损失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我就为伤者垫付了76000元,这是老赖的做法吗?”

黄淑芬隔空喊话赵勇:“你说你有两个G的录音录像!你敢不敢把你偷录我的音像的未剪辑版公布出来?如果你公布出来,让大家了解了真相,我向公众承诺:虽然我没钱,但我有肝有肾有血,我可以拿去卖,该赔偿你的一分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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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8月29日,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12月5日,河北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认定黄淑芬对涉案财产确有出资,但涉案房产系刘明月个人所有,驳回赵勇的诉讼请求。

【笔者观点】

财产转移本质上都为金钱的转移,但不同之处在于被转移的金钱是否转化为物权;实践中对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形,债权人应根据被转移的金钱是否转化为物权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如果转化为物权则可要求确权,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如果未转化为物权则可要求撤销转移行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具体到黄淑芬案,笔者认为,如果赵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发后黄淑芬个人有为自身购房的意思表示(即主张或想法),那么赵勇可针对房屋主张确权,要求确认房屋为黄淑芬个人所有或者与刘明月共同共有;如果赵勇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发后黄淑芬有为自己购房的意思表示,只有证据证明黄淑芬有出资行为,那么赵勇可主张撤销黄淑芬对刘明月购房无偿出资(即赠与)的行为,要求刘明月返还相应出资。

而此类案件中,判断债务人将财产进行转移并转化为物权往往需要根据财物购买的全过程情况、财物的实际使用情况、购买财物的出资来源及出资比例、购买时间等等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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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5年2月22日,娟婶、小贝购买了位于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禺雅园的房屋一套,交易总额100000元。

2005年3月18日,该房屋登记权属人为娟婶、小贝,占有份额方式为共同共有。

2015年5月7日,小洁因小贝、阿强、阿志及众盈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6月11日,娟婶、小贝作为卖方(甲方)与娟婶作为买方(乙方)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涉讼房屋娟婶占99%产权,小贝占1%产权,现小贝将所占涉讼房屋1%产权出售给娟婶;6月17日,涉讼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娟婶一人所有;8月5日,法院判决小贝、阿强、阿志、众盈公司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小洁归还借款157.9万元及利息。

2015年11月20日,小洁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11月29日,因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因小贝、阿强、阿志及众盈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月11日,小洁以小贝涉嫌恶意转让涉讼房屋所占产权,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小贝与娟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禺雅园房屋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娟婶应协助小贝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签订合同前状态,即过户至娟婶、小贝名下且两人为共同共有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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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结果

关于小贝以占1%产权份额的方式向娟婶转让涉讼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债权人小洁可请求撤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小洁请求行使撤销权,其于2017年3月才得知涉讼房屋产权转移的情况,于2018年1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仍在法定撤销权的一年行使期间内,应予支持。

关于娟婶、小贝对涉讼房屋的共有方式。本案中,娟婶、小贝取得涉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的时间为2005年3月18日,登记占有份额方式为共同共有。本案涉讼房屋购买及相关行政部门核发涉讼房屋产权证的时间均为2005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涉讼房屋产权份额的确定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198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共同共有。”娟婶、小贝取得涉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登记占有份额方式为共同共有,现无证据证明小贝、娟婶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约定为按份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的规定,本院认定小贝、娟婶对涉讼房屋为共同共有,各占50%产权份额,不以购买房屋出资额多少为前提。小贝、娟婶在小贝欠小洁债权诉讼期间约定对涉讼房屋娟婶占99%产权,小贝占1%产权,明显与双方之前的约定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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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贝、娟婶称涉讼房屋由娟婶一人出资购买,房屋99%的产权份额应为娟婶所有。首先,小贝、娟婶在一审中对于购房款的资金来源或相关出资凭证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如上所述,本院认定小贝、娟婶对涉讼房屋为共同共有,不以出资额为前提,故无论由谁出资、小贝有无出资,不影响涉讼房屋为小贝、娟婶共同共有的状态。因此,本院对小贝、娟婶该主张不予采纳。小贝、娟婶向本院申请证人何某出庭作证,拟证实涉案房屋是由娟婶单独出资购买的已无必要,该申请本院不予接纳。小贝将所占涉讼房屋1%产权以1048元的价格出售给娟婶,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故小贝主张其将自己占1%产权份额转让给娟婶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贝、娟婶称娟婶对小贝与小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知情。小贝、娟婶为婶侄关系,娟婶的账户曾四次向小洁转账偿还小贝的欠款,并且涉讼房屋的买卖行为发生在小洁债权诉讼期间,据此可以认定娟婶对小贝和小洁之间的债权债务是知晓的,且小贝、娟婶的房屋买卖行为缺乏合理动机,具有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庭审中,小贝、娟婶均无证据提交予以推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特别申明】

1、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2、本文对黄淑芬是否属于老赖不做任何论断;

3、转载须注明来自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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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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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3:02:14

情感分析的比较透彻,男女朋友们可以多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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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08:07:29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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