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段荒唐的婚外恋引发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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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古往今来,人们对爱情的幻想里总少不了“忠贞不渝”四个字。皇帝死了,妃子要陪葬;普通人丈夫死了,妻子要守寡,图个生生世世不离不弃的好名声。但21世纪了,恋爱自由,婚姻也自由,“闪婚”“闪离”屡见不鲜。但有人却因为怕“真爱”离开,来了一个“一生一世”的协定。

杭州一段荒唐的婚外恋引发的悲剧

“一辈子不嫁人”乍一听,一定觉得许下这个承诺的女人肯定爱惨了一个男人。2008年杭州的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规定:一、李某一生都不能离开他,除非他先离开。二、李某不能私自生下孩子。

听起来有点霸道总裁的即视感,女人你不能离开我,除非我玩腻了你,不许怀上我的孩子。如果是正常的情侣,谁能接受这样的协议,只会觉得这个男的脑子有病。但李某答应了,她知道张某是有家庭的人,但张某有钱,也肯为她花钱,还以她的名义给她买了价值70万的房子,说起来也是“真爱”了,但房子不是白给的,如果违反协议就要赔给张某70万的买房钱。

这协议对李某可没什么好处,于是李某偷偷找律师去问了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律师的回复是没有。因为在这个协议中对李某的个人人身权利做了限制和约束,这是犯法的,所以协议不成立。有了这个认识李某心里也有了底。

李某对张某还是有几分感情的,两人相处非常和谐,经常在买来的房子里厮混,张某的老婆只以为他工作忙,毕竟是个小老板,外出谈项目几天不回家是正常的事。但没过多久,“真爱”也开始闹矛盾了,张某要应酬,经常喝醉了,一身酒气还要寻欢,这让李某非常不满,加之这段感情又见不得光,生活中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张某能够明显感受到李某对他的冷淡,但没当回事,直到李某对他提出分手。作为商人的本能,他不是去挽回感情,而是计算他的成本和得失。分手可以,但是当初白纸黑字的协议还在手上,也幸好当时还留了一手。

于是张某拿出协议让李某退还70万,但李某也不是省油的灯,她拒绝赔偿。两人吵了几次,李某对张某说:“有本事你就去告我啊,看你要不要脸。”2009年张某竟也真的丢下脸皮把昔日的“真爱”告了。但最后并没有把钱要回来。

一切还得从这份协议说起,这份协议看起来很合理,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一个附带条件的赠与协议。假如这个合同真的成立,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三款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按照合同约定,李某没有履行合同,张某可以撤销赠与。

但就如李某咨询的那样,这个协议上的条件是限制了个人的人身权利的,不仅不成立,还是违法的。比如生孩子,生孩子是女性的生育权利,没有谁能限制。如果李某怀上孩子,而因为张某不允许而被要求打掉,那张某丢的就不之是钱了。

这中间最可怜无辜的要数张某的妻儿了,李某当小三是不道德,但张某瞒着妻儿出轨,还给小三买房子,被闹到法院才知道丈夫出轨一年多了。如果张某给李某买房的70万是出自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妻子起诉,还有可能被追回。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财物赠与他人,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因侵犯了妻子的财产共有权而无效。

所以如果能够证明张某赠与李某的70万来自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他的妻子就可把这笔钱追回来。如果不能证明,那么这个房子还是属于李某。

张某和李某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金钱买来的天长地久,就如水中月,一戳就破。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在开始一段感情前,还是要三思而后行。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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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10:05:56

服务特别好,而且给人的感触也挺深的,真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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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02:11:29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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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19:07:51

如果发信息,对方就是不回复,还不删微信怎么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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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15:05:11

被拉黑了,还有希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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